[公告]場次25:衝突事件報告書與懲處名單

衝突事件報告書

比賽剩下8秒,LJ領先8分。前導裁判李嘉偉宣判我愛你-29號蔡耀賢對LJ-12號鄭元庭打手犯規,至紀錄台報號,追蹤裁判葉伯廷走至籃下拿球準備執行罰球時,LJ-12號走向罰球線執行罰球,蓄意頂撞我愛你-1號廖祐德,我愛你-1號當下還手推擠,LJ-19號廖國助先推開我愛你-1號之後,LJ-24號謝承甫衝向我愛你-1號有出手動作。第一時間場邊休息區我愛你-21號廖信睿衝向衝突位置,指向對方叫罵,LJ球員席球員全部衝上球場,經查比賽照片、影片、裁判及紀錄台所提供資料衝突期間雙方所有休息區球員都離開球員席進入球場,但所有球員都未再發生第二波衝突,雙方隊長也都把球員拉回休息區,唯我愛你21號仍持續叫喊,在隊員及裁判數度的勸阻下才回休息區,衝突結束,前導裁判李偉嘉宣判LJ-24號奪權犯規。LJ-12號先執行兩次罰球,再由我愛你-1號執行奪權犯規的兩罰,並從中線發球。

LJ登錄球員12名:
2劉家豪 3洪信裕 6王一凱 7郭信譯 10張俊國 11李鳴哲 12鄭元庭 13吳維倫  15林延修 19廖國助 21林景崧 24謝承甫(衝突發生時場上五人:2劉家豪、12鄭元庭、19廖國助、24謝承甫、15林延修)

我愛你登錄球員10名:
1廖祐德 3陳皓文 5翁孟廷 10施存威 11蔡昊澐 14陳致擁(更正) 16劉昱呈 21廖信睿 29蔡耀賢 32周家得(衝突發生時場上五人:1廖祐德、3陳皓文、11蔡昊澐、16劉昱呈、29蔡耀賢)

聯盟懲處公告:
LJ-12鄭元庭:蓄意頂撞對手,造成衝突,情節重大,禁賽3場。(場次27,39,47
LJ-24謝承甫:衝突時,衝向對方及出手動作,情節重大,禁賽3場。(場次27,39,47
LJ-19廖國助:第一時間推擠對手,情節重大,禁賽2場。(場次27,39
LJ-6王一凱:衝突發生時,離開球員席進入場內,禁賽1場。(場次27
LJ-11李鳴哲:衝突發生時,離開球員席進入場內,禁賽1場。(場次27
LJ-13吳維倫:衝突發生時,離開球員席進入場內,禁賽1場。(場次27
LJ-21林景崧:衝突發生時,離開球員席進入場內,禁賽1場。(場次39
LJ-3洪信裕:衝突發生時,離開球員席進入場內,禁賽1場。(場次39
LJ-7郭信譯:衝突發生時,離開球員席進入場內,禁賽1場。(場次39
LJ-10張俊國:衝突發生時,離開球員席進入場內,禁賽1場。(場次39
以上依姓名筆劃分批次懲處-場次27(6), 場次39(7), 場次47(2)

我愛你-1廖祐德:出手動作,情節重大,禁賽3場。(場次29,35,40
我愛你-21廖信睿:第一時間衝入場內,場內叫囂,情節重大,禁賽2場。(場次29,35
我愛你-5翁孟廷:衝突發生時,離開球員席進入場內,禁賽1場。(場次29
我愛你-10施存威:衝突發生時,離開球員席進入場內,禁賽1場。(場次29
我愛你-14陳致擁:衝突發生時,離開球員席進入場內,禁賽1場。(場次29(更正)
我愛你-32周家得:衝突發生時,離開球員席進入場內,禁賽1場。(場次29

聯盟檢討報告:
1.      比賽中,裁判響哨後,球員仍持續有動作,造成雙方球員都有不愉快,經與裁判及臨委討論後,提出,雖然雙方比數已有一點差距,但在多餘動作過多時,須對雙方提出警告:要求裁判響哨後不要有多餘的延伸動作與對方碰撞,避免更大的衝突發生。
2.      衝突發生時,前導裁判吹判,追蹤裁判執行罰球,應盡量進入場內,盡可能接近犯規者與被犯規者,並監視場中間的狀況,再執行後續的執法動作,避免突發事件的發生;以及在第一時間阻止衝突。
3.      宣判上由於第一個衝突點的LJ#12蓄意頂撞及我愛你#1出手還擊,兩位球員應該都要被宣判奪權犯規出場,往後在缺乏精密的攝影器材協助下,需透過紀錄台及臨場委員的紀錄加強第一時間衝突點的判決。
4.      針對比賽中幾起零星的小衝突,應提高警覺性,適時的提出警告與懲罰,阻止雙方衝突的累積,臨場委員應適時的提醒裁判。
5.      針對場邊球員或觀眾叫囂,裁判可以輕鬆的手勢,或向雙方領隊、教練及隊長勸導約束球員不必要的言詞或攻擊性的言詞,避免雙方的對峙情形發生。
6.      加強裁判間的討論與檢討改進,每節間休息時間及賽後檢討,透過裁判長、副裁判長及臨場委員討論吹判上的爭議,並適時提醒場上無法注意的事項,提出修正與改進,希望聯盟與裁判都能透過聯盟比賽的討論與檢討互相進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