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比賽規則
一、本聯盟比賽採國際籃總FIBA 2013最新國際籃球規則,除以下例外。
二、比賽時間規定:
1.比賽採4節制,每節11分鐘,1、2及3、4節間休息1分鐘,中場休息3分鐘換邊進攻,延
長賽4分鐘。
2.停錶規定:
(1)第一、二、三節及所有延長賽最後10秒實施停錶。
(2)第四節最後兩分鐘決勝期實施停錶。
(3)暫停時實施停錶。
(4)其餘時間皆不停錶。
三、暫停:
1.上半場每隊有"1"次暫停,不得延用。
2.下半場每隊有"2"次暫停。
3.延長賽無暫停。
4.暫停時間一分鐘
四、比賽服裝規定:
1.球員一律穿著整套整齊同款式同顏色球衣,否則不得上場,不得例外。
2.球員著不整齊球衣上場後,經裁判、紀錄台指正,需立即更換下場,判該隊教練技術犯
規一次,罰兩球後,球權依舊。
3.比賽中,球衣內不得穿著任何T恤形式之衣物。
球員如有醫療及保暖需要得穿著:
(1)T恤:一律與球衣"顏色"完全相同,方可穿著。
(2)緊身衣:得穿著與球衣"同顏色"或"完全黑色"之緊身衣
由於顏色落差認定,因人而異,如有顏色認定上之疑問,須統一由大會臨場委員認定方可
穿著,不得異議。
五、參賽隊伍應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紀錄台報到,領取登錄表,確認出賽名單及先發名單
(如無法確認,可先保留不需填寫,開賽後再確認即可)每隊需於賽前10分鐘繳交出賽名
單,未如時繳交之球隊判定該隊教練或隊長延誤比賽技術犯規一次,於開賽前執行,比
賽開始時,任何一隊不得少於四人。
六、如遇球隊(B隊)遲到該節取消,單節以10:0計,比賽從下一節開始,由對方(A隊)於中線發
球,如表定開賽時間為10:30,紀錄台於10:30開錶計時,球隊(B隊)於第一節結束前到齊
人數並可立即上場,比賽從第二節開始,由A隊於中場發球後開始,比數為10:0,如於第
二節時間結束前到齊人數並可立即上場,比賽從第三節開始,由A隊於中場發球後開始, 比數為20:0,如B隊於第二節時間結束前仍未到齊人數可立即上場,判定該隊以0:40落 敗,以大會時間為準,不得異議。
七、如遇兩隊於表定時間皆未達4人可上場,大錶將於表定開賽時間開啟,兩隊於第一節結束
前到齊人數,比賽從第二節開始,兩隊於第二節結束前到齊人數,比賽從第三節開始,
如至第二節時間結束兩隊皆未到齊人數可上場出賽,取消兩隊比賽資格,判定兩隊皆為
敗場論,戰績紀錄敗場一場,如於期間其中一隊到達法定人數4人,則另一隊判定為敗
場。
八、暫停及中場休息時間結束,需立即進場,經裁判第兩次鳴哨,仍未立即上場者判決該隊
教練延誤比賽,技術犯規一次,罰兩球後,比賽繼續,球權依舊。
九、球員未繳交身份證件上場後,經裁判、紀錄台指正,需立即更換下場,不處罰,球員需
補繳證件後始可上場。
十、本辦法未詳盡之事宜,本聯盟保留決定權。
一、所有出賽球員皆須穿著整套整齊球衣,同款式顏色之球衣,否則不得上場,不得例外,
聯盟嚴格執行。
二、所有出賽球員皆須依照秩序冊名單及交易期間所提名單登錄,如有違規參賽,取消該隊
本場比賽資格,該場比賽以40:0記。
三、出賽球員背號需依照秩序冊所提資料,不得任意更改,背號如有特殊狀況需異動,須於
賽前一週前向賽務組提出,一經發現違規參賽,取消該員本場比賽出賽資格。
四、每場比賽皆須檢查身份證件,僅接受有照片之身份證件,證件未帶,需切結書於球員登
錄檢查表背面,單場比賽最多只允許兩名球員簽具切結書。
五、比賽中任何引發暴力事件之球員,禁賽1~3場,比賽中有揮拳或動手等暴力行為之球員禁
賽2~5場,休息區球員於衝突事件發生時衝入場內,無論是否動手皆處以1場禁賽,如有
動手等暴力行為處以2~3場禁賽,如禁賽球員人數,影響本場比賽進行,裁判立即裁定
沒收比賽,將由聯盟召開技術委員會後,討論判決並裁定引發事件之肇事球隊為敗隊,
本場比賽比數以40:0計,禁賽球員人數影響下一場比賽進行,將依球員姓氏筆劃批次處
分,讓禁賽球隊之比賽維持至少六人出賽,姓氏筆劃較少之球員先行執行處分,姓氏筆
劃相同者,以姓名第二字為準,以此類推,球隊對禁賽名單不得異議,禁賽如為賽季最
後場次發生,禁賽時效推 算至下一季,該球員如繼續於聯盟出賽禁賽效力依舊繼續執
行。
六、聯盟為維護競賽公平性與運動精神,聯盟有權對嚴重違反運動精神之球隊球員及職員處
以禁賽,球隊有權於判決公告三日內向賽務組提出申訴,提交書面申訴書,並繳交1000
元保證金,賽務組須於一週內,召集聯盟委員,組成專案委員會,委員會需1/2委員出
席,及1/2出席委員同意,始可決議,申訴期間受罰隊職員可暫緩一週執行,一週仍未
決議,聯盟將依法執行懲處,如申訴成功退還保證金,如已執行,退還該員單場費用(總
報名費除以總場數,再除以場數,再除以報名人數)。
七、戰績相同比較兩隊勝負關係,兩隊以上戰績相同,比較相關對戰場次總得分/總失分=總
得失分商率。
叁、申訴辦法:
一、對於球員資格,請於賽前或比賽結束前提出,比賽時間終了一律不接受球員資格申訴,
請各隊出賽時備妥身份證或健保卡,僅接受有照片之證件。
二、對於任何判決,可於賽後20分鐘內,以書面由領隊或教練簽章提出,於比賽紀錄表上抗
議隊伍簽章,並繳交1000元保證金,如抗議成立將退還保證金,無效即沒收保證金,本
聯盟將要求技術委員及裁判紀錄組成立專案技術委員會,並於一週內提出決議內容。
三、聯盟信箱: hhb19@yahoo.com.tw 電話:0975-191-9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