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屆 捷利冠軍盃籃球聯賽
一、宗旨:建立制度嚴謹、公平公正、專業與可看性的聯盟。學習運動競賽之運動精神。
二、主辦單位:光榮業餘籃球聯盟
三、協辦單位:業達群有限公司(AIR TOUCH)、捷利體育
五、比賽日期:2014/10/5~2015/1/10
六、比賽時間:每週日中午12:00~晚上22:00
七、比賽地點:北投運動中心(臺北市北投區石牌路一段39巷100號)
八、組別:
A組:SBL退役未滿五年,UBA甲一級現役球員不得參賽,SBL及UBA甲一級退役球員,一隊不得超過2人。上屆A組前四名及B組前兩名限報名A組。
B組:曾登錄SBL與UBA甲一級球員不得參賽。
如A、B組隊數不均,聯盟將依過去參賽紀錄及球員經歷編排組別。
九、賽制:
(一)預計招收24隊,分級別A、B組,(A組分東區、西區),(B組分南、北區),每隊季賽5場,季後賽1-3場,取前四名晉級季後賽,進行最後八強三輪單敗淘汰賽,爭奪總冠軍,A組及B組分區5-6名落入重生賽,進行最後八強三輪單敗淘汰賽,最後勝出為精神總錦標。
十、獎勵辦法:
(一)A、B組 頒發冠、亞、季、殿軍 獎盃
(二)A組冠軍頒發 冠軍紀念T恤16件
(三)A組總冠軍選出MVP贈送3000元球鞋兌換劵(憑卷可至捷利體育用品店,選購任一鞋款),B組冠軍選出MVP贈送1000元服飾兌換劵(憑卷可至捷利體育用品店,選購任一服飾),重生賽精神總錦標選出MVP贈送500元籃球兌換劵(憑卷可至捷利體育用品店,選購任一籃球)
(四)A、B組由聯盟選出最佳五人,頒發ALL-STAR全明星版球衣一件及獎牌一面。
十一、
球員參賽資格:
(一)社會業餘球隊
(二)每隊可報名16名球員,每人限報名一隊,報名後不得更改隊員名單與球衣背號,正式比賽登錄名單以12人為限,每隊季中可更換一次名單(11/24~27),限三名球員。
(三)未報名者不得頂替參賽,聯盟嚴格執行球員資格審查,每場出賽皆會檢查身分證件(須有照片之身分證件),如發現違規參賽,取消該隊本場比賽資格。
(四)球員未穿著整套(球衣+球褲)整齊,同款式顏色之球衣,不得出賽,決無例外,聯盟亦將嚴格執行。
十二、
報名辦法:
報名日期:2014/8/25(一)~9/25(四)
須完成報名費匯款與報名表繳交,始完程報名。
步驟一:繳交報名費
1.
轉帳銀行:郵局(700) 三重正義郵局
2.
帳號:2441011-2160186
3.
戶名:陳志豪(0932-333-776)轉帳請簡訊通知隊名、金額及帳號後五碼
4.
報名費:
新隊伍報名費為19,000元(於9/18前匯款優待18,500)
舊隊伍報名費為18,000元
上屆冠軍隊報名費為
16,000元
步驟二:E-MAIL報名表至聯盟信箱,一律使用E-MAIL
1.
聯盟信箱:hhb19@yahoo.com.tw
十三、大會組織
聯盟負責人:黃晧博(0975-191-934)
總務組:陳志豪(0932-333-776)
場務組:鐘俊育
賽務組:王瑋涵
資訊組:劉盈億
裁判組:陳紘睿
十四、競賽規則
(一)比賽規則
1、本聯盟比賽採國際籃總FIBA 2010最新國際籃球規則,除以下例外。
2、參賽隊伍應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紀錄台報到,領取登錄表,確認出賽名單及先發名
1、本聯盟比賽採國際籃總FIBA 2010最新國際籃球規則,除以下例外。
2、參賽隊伍應於賽前三十分鐘向大會紀錄台報到,領取登錄表,確認出賽名單及先發名
單(如無法確認,可先保留不需填寫,開賽後再確認即可)每隊需於賽前10分鐘繳交出
賽名單,未如時繳交之球隊判定該隊教練或隊長延誤比賽技術犯規一次,於開賽前執
行,比賽開始時,任何一隊不得少於四人。
3、如遇球隊(B隊)遲到該節取消,單節以10:0計,比賽從下一節開始,由對方(A隊)於中線
發球,如表定開賽時間為10:30,紀錄台於10:30開錶計時,球隊(B隊)於第一節結束前
到齊人數並可立即上場,比賽從第二節開始,由A隊於中場發球後開始,比數為10:0,
如於第二節時間結束前到齊人數並可立即上場,比賽從第三節開始,由A隊於中場發
球後開始,比數為20:0,如B隊於第二節時間結束前仍未到齊人數可立即上場,判定該
隊以0:40落敗,以大會時間為準,不得異議。
4、如遇兩隊於表定時間未達4人可上場,大錶將於表定開賽時間開啟,兩隊於第一節結束
前到齊人數,比賽從第二節開始,兩隊於第二節結束前到齊人數,比賽從第三節開
始,如至第二節時間結束兩隊皆未到期人數可上場出賽,取消兩隊比賽資格,判定兩
隊皆為敗場論,戰績紀錄敗場一場。
5、球員一律穿著整套整齊同款式同顏色球衣,否則不得上場,不得例外。
6、球員著不整齊球衣上場後,經裁判、紀錄台指正,需立即更換下場,判該隊教練技術
6、球員著不整齊球衣上場後,經裁判、紀錄台指正,需立即更換下場,判該隊教練技術
犯規一次,罰兩球後,球權依舊。
7、球員未繳交身份證件上場後,經裁判、紀錄台指正,需立即更換下場,不處罰,球員
需補繳證件後始可上場。
需補繳證件後始可上場。
8、比賽採4節制,每節11分鐘,1、2及3、4節間休息1分鐘,中場休息3分鐘換邊進攻,
延長賽5分鐘。
延長賽5分鐘。
9、全場暫停都停錶。
10、停錶:全場不停錶,除以下例外
(1)第一、二、三節最後10秒停錶(死球、罰球皆停錶)
(2)第四節決勝期及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停錶(死球、罰球皆停錶)
(3)全場所有暫停皆停錶
11、 暫停次數:上半場(1,2節)一次,不得延用;下半場(3,4節)兩次,不得延用,延長賽無暫
10、停錶:全場不停錶,除以下例外
(1)第一、二、三節最後10秒停錶(死球、罰球皆停錶)
(2)第四節決勝期及延長賽最後兩分鐘停錶(死球、罰球皆停錶)
(3)全場所有暫停皆停錶
11、 暫停次數:上半場(1,2節)一次,不得延用;下半場(3,4節)兩次,不得延用,延長賽無暫
停。暫停時間一分鐘。
12、
暫停及休息時間結束,需立即進場,經裁判第兩次鳴哨,仍未立即上場者判決該隊教
練延誤比賽,技術犯規一次,罰兩球後,比賽繼續,球權依舊。
練延誤比賽,技術犯規一次,罰兩球後,比賽繼續,球權依舊。
13、
本辦法未詳盡之事宜,本聯盟保留決定權。